某男子胡某恶意利用电商平台“期限内无理由退货”规则,通过“买真退假”的方式,骗取货款22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1万元。
案情显示,一年半时间内,胡某在某电商平台多次购买包、相机、显卡等商品,后虚构退货理由,线上申请“退货退款”,线下向电商平台寄回与所购商品不符的低价物商品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向其退款共计227万余元。后胡某将未退回的正品通过二手平台售卖。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胡某家属代为退赔部分经济损失且有可供退赔的财产在案,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网络电商提供一定期限内无理由退货的服务,消费者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真实、完好退回货物的义务。网购平台运营商应优化退货流程,切实履行审核义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