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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后还能要回自己的土地吗-

时间:2024-06-26 11:59:32 网络 浏览:58

以租代征后还能要回自己的土地吗?

  以租代征后,农民在理论上有权要回自己的土地。因为“以租代征”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农民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退还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租代征是什么意思?

  以租代征是指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从而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的行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它绕过了正常的土地征收和转用程序,逃避了相关的税费和法定义务,同时也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造成了冲击。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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