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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程记录是否可以复印-

时间:2024-07-11 13:09:23 网络 浏览:65

医院病程记录是否可以复印?

  医院病程记录可以复印,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1、患者本人复印需出示身份证,若是委托他人需带着患者及本人身份证,以及患者委托书。

  2、复印和查封病历时,医患双方应同时在场,以保证其公平、公开、有效和真实。

  3、复印和查封病历后要加盖医院印章,查封病历后患方应在封口处签字或盖章。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院病程记录应该如何管理和保存?

  医院病程记录的管理和保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

  首先,病程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

  其次,病程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和记录,以便于查阅和审核;

  最后,病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损坏,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归档和销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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