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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配料表造假客户可以要求赔偿吗-

时间:2025-03-29 01:24:21 网络 浏览:11

食品配料表造假客户可以要求赔偿吗?

  食品配料表造假,客户可以要求赔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释:如果食品配料表造假,经营者涉嫌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食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解释:食品配料表属于食品的标签内容,如果配料表造假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按照一千元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如果配料表造假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且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生产者或销售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四、其他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也规定了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产品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配料表造假哪些人会受到处罚?

  食品配料表造假是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以及相关公职人员等,他们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以下是详细的法律条款和相关处罚规定: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配料表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处罚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如果配料表造假行为涉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但不足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检验机构、认证机构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规定: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职人员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配料表造假、篡改、伪造档案资料的,将受到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规定: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消费者保护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处罚规定:

  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条文内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如果配料表造假行为涉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但不足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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