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现在被废除了吗?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现在并未被全面废除。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在2002年9月1日被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取代并废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而制定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医疗事故的处理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立即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报告。医疗机构在确认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需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保管和封存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相关病历资料及现场实物,如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
4、调查处理:医疗机构应立即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协商或诉讼: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若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6、责任追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部门或人民法院的认定结果,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将依法追究医疗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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