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是什么原因
为何被宣布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在我国,婚姻的无效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重婚行为,其次是结婚双方存在法律禁止缔结的亲属关系,最后则是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满足法定婚龄。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被认定为无效或已被撤销的婚姻,其自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也无法享有作为夫妻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对于因重婚而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问题,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此外,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来处理。当婚姻被判定为无效或已被撤销时,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被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是因何而起?
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是因一方因胁迫结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一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该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被宣告无效的婚姻何时可以恢复效力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存在恢复效力的说法。婚姻无效是指因存在法定情形而被法律认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些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其在法律上就从未存在过,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不能说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可以恢复效力。如果对婚姻效力有疑问,应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定婚姻的法律状态和相关权益。
被宣布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因为在我国,无效婚姻的原因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达法定婚龄。这类婚姻自始至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享有夫妻权利与义务。同居期间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不得侵犯合法当事人财产权益。子女按父母子女关系规定处理,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