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离婚官司有哪些程序?
打离婚官司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递交起诉材料: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
2、审查立案: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送达起诉书副本: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4、被告答辩: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若被告在十五日内未提出答辩,法院将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若被告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答辩,可申请延期,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批准。
5、审理准备:法院在开庭审理前会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调查收集证据、组织证据交换等。
6、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或离婚协议。
7、开庭审理:若调解无效,法院将开庭审理案件。
8、判决: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打离婚官司应到什么法院?
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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