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
虽然刑法对于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数罪并罚的刑罚确定原则,可以推断出数罪并罚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具体来说:
如果数罪并罚后的刑罚仍然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那么就有可能适用缓刑。
同时,还需要满足缓刑的其他适用条件,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基本准则。在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并科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金之间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并罚时,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3、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数罪并罚中最常用的原则。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我国的刑法以上三种原则都有,因此总体应当称为混合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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