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起诉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移送审查起诉时间的计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起始时间及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一、移送审查起诉时间的起算点
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是从人民检察院收到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意味着,当人民检察院正式接收到由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材料时,移送审查起诉的计时便开始。
二、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款
这一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该条款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特殊情况的考虑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时,延长十五日。
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则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改变管辖后的时间计算:
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改变了管辖,那么审查起诉期限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补充侦查后的时间计算: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应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移送审查起诉是哪个阶段?移送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发生在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下是关于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及其相关详细法律条款的详细解释:
移送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它位于侦查阶段之后,审判阶段之前。在这一阶段,人民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案件存在问题或证据不足,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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