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人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通常是出于犯罪人的一种认罪的表现、悔改的心理或自首的动机。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由于亲友规劝,有的是由于潜逃后生活无着。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原因,只要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都成立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自动投案;
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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