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中的子女有哪些权益?
无效婚姻中的子女享有以下主要权益:
1、受抚养权:无效婚姻的子女有权得到父母的抚养。
2、受教育权:子女有权接受适当的教育,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
3、继承权:无效婚姻的子女作为生父母的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4、其他合法权益:无效婚姻的子女还享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如健康权、姓名权、受保护权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的,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二十周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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