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不同意事故责任划分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或错过复核申请期限,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应不同于交警部门的认定。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依法独立公正地认定事故责任。
相关法条:
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同时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同时,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处理流程和原则如下:
1. 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结论等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时,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3. 若经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当事人未申请复核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则由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根据全案证据,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和划分。
4. 在民事赔偿环节,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当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划分持有异议时,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或在诉讼阶段积极举证以求得公正裁决。在此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无论是在行政复议还是司法诉讼阶段,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