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可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患者说明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做到以下几点,可能被认为未尽告知义务:
1. 未及时、准确地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
2. 未详细解释即将进行的医疗操作、治疗方法及目的;
3. 未充分揭示医疗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并发症;
4. 未提供合理的替代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
5. 在未获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医疗行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疏忽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何因果关系?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疏忽(通常表现为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如误诊、漏诊、不当治疗等)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要素。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方必须证明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其身体健康的损害,即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如果没有医疗机构的疏忽行为,损害结果可能就不会发生;二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合理的预见性和相当性,按照一般的社会经验和医学知识,可以预见该疏忽行为可能会导致相应的损害后果。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的证据。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应当依据其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实施诊疗行为时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为标准。”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运用医学鉴定等手段,来判断医疗机构的疏忽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患者及家属充分了解并同意相关诊疗措施。若因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权益受损,患者有权依法寻求赔偿。同时,这也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