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分居在哪里登记
婚姻分居不涉及官方手续,仅为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若分居因感情不合,它常被作为评估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可能在离婚诉讼中详查。但分居本身并不需要官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诉讼管辖地如何确定
离婚诉讼管辖地通常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财产分割在何处进行公证
离婚财产分割公证一般在当地的公证处进行。当事人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财产归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公证处。公证员会对当事人的身份、财产情况等进行审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之后,根据双方的意愿和财产实际情况,出具公证书。公证的目的在于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增强其法律效力,在日后可能涉及的纠纷处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需注意,公证并非离婚财产分割的必经程序,若双方协商一致且对财产分割无异议,可直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分居无需登记。分居只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自行决定的一种状态。如果是因感情不和分居,这通常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之一,在离婚诉讼中可能会被考量。但单纯的分居行为本身,不存在登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