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只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原则如下:
1、各方无过失碰撞原则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2、单方过失碰撞原则
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3、互有过失碰撞原则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多个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比如:
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2、法院地法原则
当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公海上且船舶碰撞的国籍不同时,法院地法便发挥出其作用。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船旗国法原则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船舶碰撞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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