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如双方往来的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等文字材料,这些可能包含双方对口头合同内容的确认或相关约定。
物证:与口头合同相关的物品或文件,如交易标的物的样品、发票、收据等,这些可以间接证明合同的存在和双方的交易行为。
证人证言:如果合同是在第三方见证下订立的,那么该第三方的证言可以成为证明口头合同存在的重要证据。
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这些可以直接记录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和内容。
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这些可以反映双方对口头合同内容的沟通和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和口头协议不一致怎么办?以书面合同为准:在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体现,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当合同条款与口头承诺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合同为准。
审查口头承诺的性质:如果口头承诺是合同订立前的要约或谈判过程中的意思表示,且并未被写入合同文本中,那么这些口头承诺可能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如果口头承诺是在合同订立后作出的,且对合同内容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那么这些口头承诺可能被视为对合同的补充或修改。
寻求法律救济: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与口头承诺的不一致产生纠纷,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情况,来判断合同的真实意思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