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才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还明确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几种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但患者不配合治疗并未列入其中。
在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损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仍应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以及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怎么认定?·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责任划分为:
完全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次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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