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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后,直系亲属能否继承租赁权?

时间:2024-05-28 15:15:35 网络 浏览:56

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后,直系亲属能否继承租赁权?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公租房的承租权是基于个人资格的,而非财产权公租房的租赁权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被继承考虑到实际生活中的家庭情况,如果承租人死亡,其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通常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继续居住在公租房内。这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申请人必须符合公租房的申请资格,没有其他住房等。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中并未明确规定承租人死亡后的租赁权继承问题,但提到“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者闲置”。这意味着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随意转让。具体规定可能因各地政策而异,需要参照当地的具体办法。

对于擅自转租公租房的行为,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擅自转租公租房的行为,是指公租房承租人未经出租方(通常是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同意,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取收益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公租房管理制度,侵犯了公共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与使用,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法律责任的界定如下:

1. 民事责任:

- 解除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擅自转租公租房的承租人,面临被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的风险,可能失去公租房的居住权。

- 返还租金及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后,承租人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向出租方返还因转租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并可能需要赔偿出租方因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如调查处理费用、房屋恢复原状费用等。

2.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擅自转租公租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差价,对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租房,并处以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规定。

- 信用记录:此类违法行为还可能被记入个人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影响承租人在未来申请各类住房保障待遇。

3. 刑事责任:

- 诈骗罪:如果承租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租房,然后转租谋取非法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例如,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公租房资格后转租。

- 贪污、职务侵占等犯罪: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本人或他人获取公租房并转租获利的,可能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职务犯罪。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六)擅自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 各地关于公租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中,通常会对擅自转租公租房的行为设定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和罚款标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擅自转租公租房的行为将面临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公租房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转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租房租赁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而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租赁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房屋租赁合同,其解除条件需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考虑其保障性质和特定租赁对象的特殊性。以下是对公租房租赁合同解除条件的回答

1. 承租人主动解除:

- 合同约定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

- 法定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承租人因不可抗力、出租人违约(如未按约定提供适租房屋、严重影响居住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法定事由,可以单方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

2. 出租人(通常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主动解除:

- 承租人违反规定: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擅自改变用途、连续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等行为的,出租人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 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承租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应退出所承租的公租房。出租人可据此解除租赁合同。

- 其他法定解除情形:如承租人利用公租房进行违法活动,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出租人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3.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可基于双方共同意愿,经协商一致后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主要包括承租人主动解除、出租人主动解除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三种情况,具体解除条件及程序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住房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后,直系亲属是否能继承租赁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策和他们自身的资格情况。建议直系亲属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及时咨询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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