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债务?
1.目的与原则: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目的是平衡双方利益,确保债务负担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此类问题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
2.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需: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视为共同债务。例如,购买家庭必需品、子女教育费用、医疗开支等。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活动,无论是否以双方名义举债,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知情同意与合理性:在判断债务性质时,需考察非举债方是否知晓并同意该债务的发生,以及债务的产生是否合理。如果举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且未得到另一方同意,可能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除非能证明该债务确实有利于家庭利益。
4.例外情况:存在恶意举债、赌博、非法活动等情形下产生的债务,一般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一方个人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后,婚姻期间为家庭生活产生的债务如何分摊?
1.共同债务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这意味着,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合理开销或投资所产生的债务,不论是以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义所借,原则上都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2.公平原则与实际情况考量:虽然原则上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还会根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第4条),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产生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一方能够证明某项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对方有恶意负债等情形,该方可能不需承担或仅需承担部分责任。
3.举证责任:对于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认定,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某笔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4.协议优先: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方式。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协议执行;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