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一套尚在按揭还款中的房产,以下是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如果房产是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并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选择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由一方选择保留房产,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反映其在房产中的份额。
其次则是让其中一位或是两位都继续承担已有的还贷款项,直至全部付清为止。
如此之后,便可携手通过协商或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途径来确定该房屋最终的所有权归属。
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用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同时申请了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离婚时,他们可以自行商议房产的归属。
至于婚后的还贷阶段,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这一责任,此时若不动产被登记在首次交付首付的一方名下,在他们离婚之际,针对该不动产的归属问题,他们有权自行商议做出决定。
如遇争议,夫妇二人均可选择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这份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予不动产登记的一方,而原本存在的未偿还的贷款也会被视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私人债务。
至于所支付的共同还款金额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等分配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前按揭贷款的房子如何过户
当夫妇决定离婚之时,面临着房产仍有贷款尚未偿还完毕,无法实现全权所有的可能性,因此在大多数情形下,他们无法直接办理过户登记。
倘若双方能够就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充分磋商并达成共识,待拥有完全的房地产所有权之后再进行相关登记也是可行的处理方式。
对于这种场景下涉及到的按揭房产的分配问题,我们可以结合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作出详细分析:
如果一方在婚前完成了按揭申请、首付款支付并取得了产权证,且产权证上明确记载该方为个人权益人,那么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应视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的一部分。
如果一方在婚姻初期申请按揭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产权证,且产权证上只记载该方为唯一权利人,这部分按揭房产应确认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一方在结婚初期办理按揭手续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即使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只要双方就房屋所有权归属达成一致,可以按照协议执行。
特殊情况是,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以自己名义办理按揭、支付首付款并取得产权证,且产权证上记载该方为权益人,双方均未用婚前财产支付购房款或提出有力证据,法院可能将该房产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