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可否出境旅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取保候审人员的行动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其核心在于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及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出境旅游明显超出了“所居住的市、县”这一地理范围,且在实践中,出境意味着更难以监控和召回,增加了逃避法律责任的风险,故一般情况下不允许。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其中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另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配套法规也对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细节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被取保候审人活动范围的限制。
取保候审者能否变更工作单位?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可以决定对其不采取羁押措施,而是要求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遵守一定的规定,在不离开居住地或指定的居所、及时接受传唤等条件下,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者能否变更工作单位的问题,关键在于这种变更是否会影响取保候审的执行及其目的,即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可追溯性和配合调查。一般而言,只要变更工作单位不会影响到取保候审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干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理论上是允许的。但这一行为通常需要事先获得决定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批准,以确保变更不会对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其中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以及“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这意味着,虽然法律没有直接禁止取保候审人员变更工作单位,但明确规定了变动时需及时报告的义务,间接要求在变动前应取得执行机关的同意。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虽未直接提及变更工作单位的具体条款,但强调了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及对执行机关指示的服从,这为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原则性指导。取保候审者原则上可以变更工作单位,但必须在变更前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报告并获得批准,确保该变动不会影响到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及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实现。
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原则上是不可以出境旅游的。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免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处理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居住地或有其他需求,应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