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如何进行?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通常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庭审中进行。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适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调解。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收,即产生执行力。若调解未成功,案件将继续审理。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可以在审判员主持下进行调解。”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被告通常是行政机关,其在诉讼中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提供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如果被告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举证不能,这将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 行政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会因为被告无法提供支持其行政行为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而认为该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从而判决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
2. 法院可能采信原告的证据:在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如果原告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法院可能会采纳原告的证据,对案件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
3. 被告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可能会导致败诉,并可能需要赔偿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以上分析和依据表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重要的,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诉讼中,确定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通常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通常是应诉的负责人,这通常是指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如局长、主任等。其次,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而该工作人员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那么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作为被告。再者,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行为是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那么该行政机关就是应诉的主体,其负责人需要代表行政机关出庭。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也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以上规定表明,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通常是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涉及复议机关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民事诉讼调解是一种有效且和谐的纠纷解决机制,它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和法院的引导作用。在实践中,律师应充分了解并运用这一机制,以帮助当事人尽快、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调解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律师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最合适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