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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欠的债谁承担-

时间:2024-08-20 12:27:16 网络 浏览:44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欠的债谁承担?

  如果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或并未同意的,则该债务视为个人债务,由借款人独自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或者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那么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宣告婚姻无效后不服能再审吗?

  宣告婚姻无效后不服不能再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中国,婚姻效力判决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因此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不适用再审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根据此条之规定可看出,采取一审终审制的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决,而对于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两审终审制。

  《中华人民个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个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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