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如何界定?
1.财产性质:首先需区分财产是彩礼、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彩礼通常指一方家庭给予另一方家庭的财物,带有明确的婚姻目的性;婚前个人财产则属于各自的私有财产;共同生活期间所得可能形成共有财产。
2.赠与意图:分析财产转移时是否有明确的赠与意图,以及该赠与是否以结婚为条件。若赠与是以结婚为前提,一旦婚约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方可请求返还。
3.公平原则: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实际贡献、过错情况及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因婚约解除而遭受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1042条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第657-661条对赠与合同进行了规定,特别是第663条指出,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第1041条强调了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夫妻间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中第5条专门对返还彩礼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具体情况,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
婚约期间的财产如何界定?
1.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这意味着在结婚登记之前,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保持其独立性,不会因为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合法约定,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平等分割。
3.婚约期间的特殊情形:“婚约期间”通常指的是从订婚到正式结婚登记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双方若无特别约定,各自的财产仍视为个人财产。如果双方在此期间有共同投资、经营或以共同名义购置财产,则这些财产可能被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处理时需根据实际贡献和约定情况来划分。
4.赠与财产:在婚约期间,如果一方给予另一方贵重物品或金钱作为彩礼或其他形式的赠与,其性质和处理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至第661条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归受赠人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如未办理结婚登记),赠与方有权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