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的选任方式有哪些
监护人的选定途径通常有三种方式,即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以及遗嘱监护。法定监护,顾名思义,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直接产生的监护人;指定监护则是在涉及到监护人的权益争端时,通过相关政府机关或者社会团体进行指定;
至于遗嘱监护,则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的形式来确定监护人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监护人变更通常需满足法定条件。若因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等情形,可由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据,如原监护人的病情证明、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等。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利益。一般来说,变更监护关系的判决生效后,新监护人即依法承担监护职责。整个程序需依法依规进行,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选任程序及方式
确定监护人的选任程序及方式主要依据《民法典》规定。一般先由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选任方式通常是由有关组织指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指定监护人时,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监护人选定有三种主要途径:法定监护,基于法律规定直接确定;指定监护,在监护人权益争议时,由政府或社会团体指定;以及遗嘱监护,由被监护人父母在遗嘱中指定监护人。每种方式确保了监护责任的合理与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