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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何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时间:2024-05-29 19:42:14 网络 浏览:62

何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 构成要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a)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b) 行为主体实施了滥用行为:滥用行为通常表现为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掠夺性定价、独家交易、设定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这些行为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c) 实施行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或对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必须导致市场竞争受到实际影响,如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损害消费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2. 表现形式:

根据《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a)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b)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c)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d)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e)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f)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

g) 通过设置过高门槛或不合理条件,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3. 法律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者,可考虑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其定义、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以及法律责任。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合理?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方通常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被控制或者存在重大影响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违法,但其价格是否公允合理,直接关乎到公司利益、股东权益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国法律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核心原则:

1. 公平交易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意味着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与独立第三方在相同或类似交易中的价格相当,不得因关联关系而产生明显偏离,确保交易的商业合理性。

2. 信息披露原则:对于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以便股东、债权人、监管机构等利益相关方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和定价依据,对交易的公允性进行有效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此有详细规定。判断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合理,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市场价格比较:对比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公允价值,看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偏离。如果关联交易价格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大致相当,可视为公允。

成本加成法:对于特定商品或服务,可通过计算其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幅度来评估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独立第三方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以增强其公允性的客观性与说服力。

交易决策程序:审查关联交易是否经过了适当的决策程序,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且关联董事、股东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确保决策过程的公正性。

信息披露情况:查看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充分披露了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背景、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以及是否存在隐瞒、误导或虚假陈述。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正):

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第七十九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九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判断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合理,需要结合公平交易原则、信息披露原则以及具体的评估方法,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公正透明,信息披露充分准确,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应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避免触犯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同时,对于遭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侵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我们应当积极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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