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申请的专利可能被驳回?
1. 新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如果申请的专利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或者被公众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那么它可能因为缺乏新颖性而被驳回。
2. 创造性:同样的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还应当具备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如果申请的专利不能明显区别于已有的技术,可能会因缺乏创造性被驳回。
3. 实用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果申请的专利无法实现或者没有实际应用价值,也有可能被驳回。
4. 申请程序问题:如申请材料不全,申请手续不符合规定,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等,也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合同中如何规定许可期限?
在合同中规定许可期限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明确了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起止时间。许可期限的设置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包括开始日期、结束日期或者持续的具体时间长度。此外,如果合同中包含续约条款,也应当明确规定续约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许可期限的规定不仅关系到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如果超过许可期限,被许可方继续使用许可内容,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表明,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包括许可期限,都应由双方严格遵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提到:“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如果需要延长或缩短许可期限,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这说明,对于知识产权的许可,期限的规定更是关键,否则可能侵犯到权利人的权益。规定许可期限需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1.财产权利属性: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网络环境中,不具备实体形态,但其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财产的基本特征,能够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享受,因此应当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受到法律的保护。
2.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直接的法律基础。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确立了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法律地位,意味着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3.司法实践: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案例表明,法院认可虚拟财产的价值并支持其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被盗、账号被非法侵占等情况,受害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请求赔偿或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前所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虽然该法主要关注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但其构建的网络空间治理框架间接为虚拟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环境。
3.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具体规则,指导各地方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虚拟财产在法律体系中是受到明确保护的,其保护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虚拟财产所有人遇到侵权行为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利申请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其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在提交专利申请前,申请人应确保其创新成果具备足够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严格遵守申请流程,以提高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