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转让影响现有许可吗?
1. 许可合同的继续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44条,商标权转让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已有的许可合同在商标权转让后一般应继续履行。许可人(原商标权人)转让商标权后,被许可人仍享有按照原许可合同使用商标的权利,受让人(新商标权人)无权单方面终止许可关系。同时,受让人应尊重并接受被许可人基于原许可合同对商标的使用,不得以取得商标权为由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使用。
2. 许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商标权转让后,若原许可合同中包含许可人转让商标权时需解除许可或调整许可条件的条款,或商标权转让协议中包含对现有许可关系进行调整的约定,那么许可合同可能需要进行相应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典》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此外,若商标权转让导致被许可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如商标显著性减弱、市场声誉受损等),被许可人可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请求解除许可合同。
3. 商标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根据《商标法》第42条第2款,商标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将商标转让情况书面通知被许可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被许可人有权继续向原许可人支付使用费。若被许可人因未及时获知商标权转让信息而向原许可人支付费用,原许可人应将费用转交给受让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544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第42条第2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各国对驰名商标保护有何异同?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尽管在总体原则上遵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等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但在具体规定、保护力度、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异同。以下从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分析:
1. 认定标准:各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通常考虑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时间、广告宣传、销售范围、公众认知度等因素具体的量化标准和证据要求可能有所差异。如美国根据其《兰哈姆法》要求提供“在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证据,而根据《商标法》规定,需证明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2. 保护范围:驰名商标在大多数国家享有跨类别保护,即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也可能构成侵权。但具体保护的宽严程度存在差异。例如,一些国家(如美国)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较为严格,即使在非竞争领域,也可能禁止他人使用;而部分国家在非竞争领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相对较宽松,需考虑实际混淆可能性。
3. 惩罚措施:对于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各国通常规定了民事赔偿、禁令救济、甚至刑事责任等措施赔偿额度、计算方法以及是否支持惩罚性赔偿等细节各异。如美国法律允许对恶意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处以三倍损害赔偿,虽然近年来提高了赔偿上限,但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较为谨慎。
4. 行政保护机制:许多国家设有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并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给予特殊保护。而在某些国家(如德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依赖于法院诉讼,行政机关并不直接参与认定过程。
相关法条:
1. 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在该国已注册的商标给予保护,且有权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使用任何手段对驰名商标造成不正当利用,特别是可能导致公众对该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解的任何行为。”
TRIPS协定第16条第2款规定:“确认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所规定的驰名商标应受到特别保护,防止其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只要这种使用有可能暗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导致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损害。”
2. 国内法例: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了详细规定,包括认定条件、保护范围、救济方式等。
美国:《兰哈姆法》(Lanham Act)第43节(c)款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禁止他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欺诈的商标。
欧盟:《欧洲联盟商标指令》(EU Trademark Directive, 2015/2436)第9条、第10条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进行了规定。
德国:《商标法》(Markengesetz)第14条、第15条明确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和禁止使用的具体情形。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基本原则和框架上保持一致,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因立法传统、司法实践等因素,存在认定标准、保护范围、惩罚措施及行政保护机制等方面的异同。在处理涉及驰名商标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时,需结合具体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研究。
未注册商标有何权利限制?
商标权的取得主要基于注册原则,即只有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才能享有法定的商标权未注册的商标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权利限制。
1. 独占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则没有这种独占使用权,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商标。
2. 追溯权: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追溯到其商标首次使用的日期,而未注册商标则无法享受此权利,其权利范围仅限于实际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地域和时间范围。
3. 法律保护力度:在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通过商标法寻求法律保护,包括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而未注册商标的权益保护相对较为困难,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证明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后,才能主张权利。
4. 转让与许可权:注册商标可以自由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许可则存在法律风险,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以上分析表明,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受到较大限制,建议企业或个人尽早进行商标注册以保障自身权益。
商标权转让并不自动解除已存在的商标许可关系,被许可人通常有权继续按照原许可合同使用商标商标权转让可能导致许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具体影响取决于许可合同条款、转让协议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商标权转让过程中,各方应充分考虑并妥善处理与现有许可关系的衔接问题,以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有必要,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相关法律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