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伤加重能增加赔偿吗?
工伤赔偿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工伤职工的伤情在原有基础上加重,理论上应当根据加重后的伤残等级进行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若工伤加重导致伤残等级提高,那么伤残津贴或其他待遇可能会相应增加。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1.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康复费用是否涵盖在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康复费用是被包含在工伤保险待遇中的。这意味着,如果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或患上了职业病,他们在康复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如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必要的辅助器具费用等,都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康复需要,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费用是被明确涵盖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的,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职工能否同时申请工伤和商保?
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有权同时申请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赔偿。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旨在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而商业保险则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包括意外伤害险、健康险等,其赔付标准和范围通常由保险合同约定。
两者并不冲突,因为它们的赔付来源和依据不同。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是一种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商业保险是基于保险合同法,是个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果职工同时有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分别向两个渠道申请赔偿,但具体赔付金额可能需要根据各自的赔付规则和实际损失来确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意味着个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购买商业保险,以增加保障。
综上,职工完全可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根据商业保险合同获取额外的赔偿。
原工伤加重是否能增加赔偿,关键在于加重后的新伤残等级。建议工伤职工在病情加重后及时进行伤残等级复查,并依据新的鉴定结果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有需要,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